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本轮改革中一个热点。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这被认为是本轮电改最大的商机所在。
但是在六个配套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电网能否参与竞争性售电的问题,各方曾争论不休:电网改革后只是个平台,不能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这是反对者的主要观点。而支持者考虑更多的是保底服务的问题,也就是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公益性用电必须有售电公司来保底,这个由电网公司来做比较合适。
两方争论观点存在两个共同前提:一是各类电价交叉补贴必然会长期存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公益性电量必须由政府来定价;二是拥有了配电网经营权就必须开展售电业务。然而在我个人看来,这两个前提都不是必须的前提。
首先,电价交叉补贴是一个结果而不是一种原因。在任何一个竞争市场上,都存在一只无形的手自动调节着市场主体的行为。而电价交叉补贴是政府直接干预电力市场价格的产物,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保障民生和公共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它毕竟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长期来说是不利的。所以电价交叉补贴在新电改过渡期内应该,也必将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如果电改顶层设计仍将电价交叉补贴作为一种常态保留,那么新电改的最终目标将不会实现,市场价格永远不会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
其次,拥有了配电网经营权就必须开展保底服务也是个伪命题。也许《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里明确的是拥有配电网就必须提供保底服务,不管是电网企业还是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但是拥有了配电网经营权的不必然就开展售电服务,理解了这层意义也许我们能开拓思路。
在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核定后,从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县级供电企业应该剥离售电业务成立国有售电公司,负责参与原辖区和新增区域内的售电业务,配电业务剥离成立拥有原县级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经营权的配电公司,专门负责区域内的配电业务,向区域内的各售电公司收取配网租赁费。新增社会资本控制的、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配电公司经营业务也同前者,如开展售电业务将同国有售电公司和其他独立售电公司一样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申请新的售电牌照。配网经营权和售电业务分离是保证未来零售市场公平的必要条件,如果出现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在该区域内无异于形成了更小规模的新的垄断,对于区域内的用户来说将是不公平的。配电经营权和售电业务分离后,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才能使得国有售电公司、其他各类售电公司可能采取支付配网使用费的方式在所有配电网内开展业务竞争,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
再者,保底服务的可能缺失是电价交叉补贴造成的。没有电价交叉补贴自然就没有保底服务的需求,但是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关系民生和公共利益的用电必须得到保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税收等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为,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筑牢市场的篱笆,让市场的归市场,价格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
最后,只有逐步取消电价交叉补贴和实现配电网经营权和售电业务的分离,才能确保区域内所有用户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以最合理的成本购电。电价交叉补贴逐步取消后,发用电计划将有序扩大开放,现货市场逐步扩大,工商业电价降低、居民和公益性电价将上升,二者电价将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而无限接近,最终形成能反映各电压等级的实际成本的电价,在发电侧上网竞价后,充分利用调峰作用,通过电网,在售电侧形成峰谷电价。
因为电价交叉补贴的取消和峰谷电价的形成,售电公司将有更多的电价空间开展差异化的普遍性售电服务,一旦某区域内售电公司因故不能继续服务,会有其他售电公司乘机补位、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存在所谓的保底服务问题,也就无需考虑谁来承担保底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