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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
时间:2017/2/24                 作者:胡冰月



刚刚过去的冬季似乎特别漫长,依稀还记得去年冬天的大气污染,霾的到来穿梭在大街小巷,来来往往的行人都带着口罩,不禁想起“旧社会”的天色,那种一看就痛苦、悲愤的色调。如今,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世界各国争相提倡低碳发展。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公约的重要补充。要求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碳排放交易也由此产生。

  为了使政府及企业形成强烈的“减碳”意识,引导企业向低碳领域转型,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以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搭建全国性的碳市场。2014年,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两国发布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国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那么,什么是碳排放交易呢?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资金进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举例:假设2016年中国和德国的碳排放量配额都是100个单位,由于中国减排技术相对落后,实际碳排放量达到了140个单位。但是德国由于技术先进,实际碳排放量只有50个单位。这样,中国就可以从碳交易市场向德国购买4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以符合条约。而德国德卖出4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后,碳排放量只有90个单位仍符合协议的配额,使得双方都符合协议的要求,而环保执行效果好的国家因此获得了额外收益。国际上将碳排放交易分为以下几种交易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ET(排放贸易)JI(联合履约)等。

  在电力体制改革下,电力行业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定局。配额如何分配直接影响到电力行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成本,成为参与方的关注焦点。根据目前7个交易试点情况来看,电力行业的分配配额主要是历史排放强度法和基准法分配。历史排放强度法侧重于根据企业过去年份的碳排放强度来确定发放的配额量,相对于控排企业而言较为可接受性强;基准法侧重于根据行业标杆值确定发放的配额量,迫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电力需求还将持续增长。因此,电力行业开展碳排放交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支持电力发展为前提。碳排放交易的开展应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持续发展,而不要产生新的制约。二是能源布局。以燃煤发电为主的电源结构对我国电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指标的分配要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此外,还要考虑到区域能源的差异性,要有利于能源布局优化。三是电力市场及电价改革。我国电力价格目前没有放开,在现有体制和机制下,一方面,碳排放指标的分配要考虑与电量指标相结合;另一方面,要配合电改政策,研究设立销售电价与碳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将碳成本传递给我们的客户,促进客户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