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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购电价格引发争议 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说开来

2022-03-23 16:18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冯行君

随着我国多轮次、多层次电力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电力体制经历了集资办电、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发用放开等多次变迁。在电改的不断推动下,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电力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除了对电力体制改革中取得的成绩进行欢呼外,我们更要意识到:改革暴露出的问题、需要面对的挑战也有很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以大刀阔斧的魄力、披荆斩棘的态度继续向改革深水区发起振聋发聩的攻势。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引发争议


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印发并实施以来,多个省份由于长时间代理购电价格低于月度出清价格,给售电公司开发工商业电力用户带来了一定困难,在市场间引发了一些争议。

虽然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也是随着市场波动的,但通过对比发现,电网代理购电价低于市场交易电价现象普遍存在于多个省份。从2022年1-3月的价格来看,有的省份连续三个月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都低于月竞出清价格。

对于代理购电这一行为,有人表示,电网本身不想进行代理购电,只是需要履行保底服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交易规模将会逐渐缩小;也有人表示,电网企业变成售电公司,符合电改要求,电网电量规模大,按照市场价格肯定比用户直接交易和售电公司代理交易便宜,有助于进一步向电力用户分享电改红利。

对于工商业用户而言,其参与电力交易的根本原则是节约用电成本,降低用电电费,其他各种决定要素均在此之后。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来看,如果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长期低于售电公司售电价格,工商业用户则会继续保持电网代理购电而非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的电改目标可能会难以实现。


政策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详情点击链接查看)(以下简称“1439号文”)的印发,明确了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的原则,要求各地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紧随其后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点击链接查看)(以下简称“809号文”)则对代理购电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再次强调:“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以上两条政策围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成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在岁末年初为电力市场改革带来了新的变化。根据两条政策在总体思路和总体要求中的指示,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成为两条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809号文中,一方面强调“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一方面强调“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将“参与市场交易”的表述全面放在“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之前,凸显政策将“推进参与市场交易”放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之前的顺序,突出推进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优先性。同时,要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与政策规定不相吻合的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电网企业对推进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则被打上了问号。

窥一斑而现全豹,从电网企业舆论宣传的角度看,笔者浏览了数个地区电网企业针对代理购电业务的宣传,大部分宣传资料对推动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只字未提或一笔带过,将主要篇幅聚焦于所属辖区内办理代理购电业务的流程、介绍、签约等功能,未主动担负起推动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责任。

同时,部分电网企业下属供电公司在宣传时还采用了“大力开展代理购电业务”等表达方式,并未透漏出按照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的政策开展工作的意图,其相关工作人员仍需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学习。


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否与电改对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不符?对于培育市场化电价的全面形成和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电力交易市场有何影响?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代理购电服务,是否“变了味”?我们先从电改政策对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说起。

早在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电改9号文”)就已经对电网的企业功能进行了定位: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

针对电网的收入来源,电改9号文表示: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也就是说,电网企业不得以购售电价差为收入来源,而应当通过提供电力输送业务获取的过网费作为收入。

对于代理购电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可能是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服务变味的原因。部分电网企业内部人员也暴露出政策理解不清晰的现象,仍旧以此前赚取购售电价差的态度进行业务开发与宣传。据媒体报道,某电网企业在宣传代理购电时,公然将“购售电合同”字样放入“代理购电服务专区”,使工商业用户无法判断究竟是“代理购电服务”还是“购售电服务”,不合乎法律规范,也不符合政策要求。

其次,在发现真正的电力价格信号方面,电网企业此前通过目录电价对工商业用户进行销售,数十年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群体,用户对电网企业的信任度远超售电公司。有大量的客户由于长久以来与电网企业的合作,且由于对电力市场不了解、对政策变动不敏感、对售电公司认识不清等原因,仍然选择成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网企业手头拥有大量的优质电力用户,可以通过规模效应显著降低在电力交易市场的采购价格,影响局部的供需关系,过大的规模效应破坏了市场竞争原有较为平衡的交易环境,不利于发现真正的价格信号。

最后,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的电价形成机制存在不同,影响工商业用户的判断和选择。

在电网企业每月出具的代理购电价格中,由于各省电网企业电价形成机制尚未完全明确,并且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同,形成了与售电公司电价形成机制不统一的现象。如电网企业代理不需要缴纳市场运营费用,电网企业可通过购买非市场化电源和市场化电源的加权均价,电网企业拥有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电量,拥有价格低于本地电量的外来电等。在同样的现货交易结算规则下,双方电价形成机制存在不同直接导致了最终电价的不同,这种不同又延伸至最终向客户的代理购电服务报价和售电服务报价,导致两者出现差距,影响工商业用户的选择。


多方助力电改加速深化


改变电力交易市场生态环境,需要参与市场的各个主体共同努力。只有监管机构、交易中心、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电企业等主体摒弃利益出发点及冲突带来的思维定式和交流桎梏,才能实现国家电改的真正目的,真正发现电力商品的价格信号,捋顺电价形成机制,打造完善的电力交易系统,满足不同电力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需求。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明确代理购电服务结束的时间和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交易市场的计划表,使相关工作“有规可依”。

此前印发的1439号文和809号文分别指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这一政策不应成为一纸空文,由于文件中未规定时间节点,钝化了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对该政策执行的紧迫性,更像是改革深入中对既有利益方不可避免的暂时“妥协”。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省份代理购电工作开展的规模和进展,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合当地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的工作时间表,制定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计划,通过时间倒推来明确代理购电服务的退出时间和具体计划。同时,也要通过制度层面的建设,防止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从电网流向电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的所属售电公司。

其次,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以央企的担当和道义,对自我进行改革。真正实现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策规定,主动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真正实现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同时,应当积极组织当地符合资质的售电公司、行业协会、工商业用户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训工作,帮助其理解政策规定,提高政策宣贯力度,主动撮合售电公司与工商业用户达成合作,真正实现电力市场的改革要求。

最后,售电公司应当提高业务水平,共同携手打造稳定、有序的电力交易市场。

作为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交易服务主体的售电公司,应当主动提高交易水平、完善交易报价策略,打造参与电力交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与“护城河”,积极帮助电力用户降低用能成本、减少用电费用。同时,售电公司应当降低自身运营风险,始终坚持合规运营,扭转此前因部分售电公司跑路、毁约、弃单等违约情况给电力用户带来的负面印象,共同打造用户友好型电力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售电市场行为,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提升全社会用电效率。